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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罗干同志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2018年4月21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4]1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2004年6月30日至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罗干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罗 干
(2004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专门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工作进行部署,这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举措。
   基层人民法院是整个法院工作的基础。自2000年在长春召开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以来,人民法院坚持把加强基层建设作为全部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基层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新成就。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全面发挥打击、保护、调节等各项司法职能,坚决依法惩处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身处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将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大多数隐患消除在基层,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全国基层人民法院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严把程序关,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清理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上升;坚持实体公正,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案件审判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
   全国基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作为重点,通过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信访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排除各种干扰,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些实实在在的司法便民、利民、护民举措,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好评。事实证明,人民法院队伍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是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全国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向长年坚守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岗位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在过去的几年里,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新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是全国法院工作的重点和关键,是全国法院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始终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进步的宝贵经验。基层法院的工作如何,直接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也直接关系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度。各级党委和法院都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通过司法手段来处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基层人民法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基层人民法院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水平的高与低、能力的强与弱、形象的好与坏,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稳固息息相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
   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基层人民法院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确保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加强宏观调控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继续保持了经济较快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必须看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际上传统安全因素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不断制造事端。国内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虽然得到遏制,但恶性刑事案件及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仍在不断出现。由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增多。这些问题如果处置不当,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从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情况看,法院队伍素质和法官司法水平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或者久拖不结,部分法官审判作风不好,甚至还有极少数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严重败坏了法院队伍的声誉;执行难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人民群众对立案、申诉和申请再审等工作还有不少意见,涉诉上访居高不下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少数地方的司法环境不好,有些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工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应有的作用,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下大力气抓好基层人民法院的建设。全国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暴力犯罪和各类经济犯罪;要强化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观念,公正、高效地审理、执行好各类民商事案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要注重发挥诉讼调解作用,贯彻“能调则调,该判则判”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切实做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是做好新时期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一是要牢牢抓住司法公正这个关键。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肩负着国家司法审判的重任,其职责关系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徒法不足以自行”,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的愿望,就是人民法院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地裁判好每一个案件;人民法官的全部司法活动,能够体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越来越热切,对司法不公的意见也不少。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确保司法公正上狠下功夫,人民法官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刑事审判要坚持罪刑相适应和罚当其罪原则,做到不枉不纵;民商事审判要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原则,不歧视或偏袒一方当事人;行政审判要坚持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严格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要坚持司法为民不放松。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公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举措的指导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多,接触群众最直接,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从立案到开庭、宣判、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深化司法为民的内容。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改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三是要严肃审判纪律、转变审判作风。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每天都在运用法律审理各类案件,必须做到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应当肯定,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整体上是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队伍。但是,也有的人民法院管理水平不高,纪律松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的法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司法修养和水平较差,给当事人留下不良印象,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形象和司法权威。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问题,从外部看是法院的社会形象问题,从内部看则反映出管理水平和队伍状况。因此,在当前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法严格、亲民爱民,以实际行动在全社会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还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各类案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追求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民愤极大的案件,依法从严快审快判,往往都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一些涉及众多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尤其要注意社会效果,注意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强调法律效果的同时努力争取好的社会效果。
   三、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司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要全面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必须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的永恒主题,积极采取措施,使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纪律作风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首先必须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法官的头脑,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要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继续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为人民群众掌好用好审判权、执行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地审理好、执行好各类案件。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他们真正做到学习先进,弘扬正气,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按照中央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向任长霞同志学习的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强化对基层法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水平。按计划、有步骤地使法官接受规范化、科学化的培训,是全面提高审判水平,顺利完成审判任务的重要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高素质法官人才的培养,为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进一步推进法院的廉政建设,保持司法廉洁。中央一直把反腐倡廉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效。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廉洁,没有司法廉洁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要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对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审判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努力铲除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条件和土壤。
   四、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和有力支持
   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是一件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局的大事,是整个基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方针政策和组织上的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密切关注的问题,从机制、制度和基础设施上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当前,应该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发挥好主管、协管作用,配强配好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一个地方的法院工作搞得好不好,与当地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有着直接的关系。基层人民法院工作能不能打开局面,能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关键是有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当地党委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落实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和法官职业化要求,充分考虑人民法院的特殊重要性,配强配好法院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在这个问题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协管力度,凡任免基层法院院长,必须事先征得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同意;任免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必须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征求意见。要通过地方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党组两方面的作用,发挥好主管和协管职责,确保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既懂政治、又懂法律的人手里。
   (二)切实改善司法环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是一宪法原则,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实现,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就案件本身做出裁判,各级党委要从落实中央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努力改善所在地区的司法环境,支持人民法院抵御、克服各种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前一段时间,有的地方多次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不时有法官被殴打致残甚至被杀害,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法院施加压力,不得组织法院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不得要求法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各级党委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到发展经济是政绩,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地区繁荣稳定也是政绩,没有良好的司法环境,经济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三)要支持人民法院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六大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这是事关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事关各级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大事。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法院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立足现实,循序渐进,积极妥善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立法议程,要把基层人民法院在前一阶段改革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为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四)要关心和帮助解决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困难。经过多年的发展,基层人民法院的物质条件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但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有些地方困难还比较严重。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还有1900多个法院的审判法庭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6400多个基层人民法庭没有审判和办公用房。还有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法官工资,不能及时报销法官办案差旅费、医疗费。许多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条件艰苦,外面优秀的人才不愿去,内部优秀的人才在流失,出现了法官断层。这些困难,有些是人民法院自己可以克服的,但多数需要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才能解决。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商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解决法院人、财、物困难的办法,中央有关部门表示支持。各级党委要像解决拖欠教育经费那样,解决好法官工资的足额发放问题。同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法院办案、办公经费。要针对实际情况实行倾斜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为人民法院的长期发展积累雄厚的人力资源。
   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保障,是人民法院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坚强后盾。人民法院只有自觉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工作才能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在工作中,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请示,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服从党的领导越自觉、越主动,审判工作就越能打开局面,公正高效裁判就越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建设特别是基层建设就会不断推向前进。
   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期。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努力把基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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