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1862000022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法规
文章列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年10月4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3]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省的传播和流行,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湖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湘政明电[2003]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一日 
   
 
湖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实施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四)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目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五)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科学防治 
  依靠科学技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规范防治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坚持中西医结合,提高防治效果。 
  二、应急准备 
  (一)组织管理 
  1、组织指挥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防治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指挥机构。 
  2、工作机构及职责 
  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和办公室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1)防治组:督促各地制定防治工作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省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省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调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个案病例流行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分析及追踪、隔离工作;协调、督导各地做好患者的收治和临床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支援重点地区的临床治疗工作;组织培训市(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流调和临床诊治的医疗卫生人员;组织协调各地做好临床诊治及预防控制经验交流工作;指导各地根据疫情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建议;配合其他各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治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后勤保障组:制定防治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督促和协调各级政府做好保障本地区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口罩、隔离服、消杀剂等用品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组织解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等生产应急所需物资,并负责物资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急措施;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督促各级政府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农村组:制定农村防治工作预案;督促检查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救治农民工和农村人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方针政策的情况;分析并预测农村的疫情,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村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和广大农民开展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农村监测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指导各级政府对从疫区返乡的务工人员实施疫情监测;指导和督查落实农村集贸市场的防治工作;及时总结交流各地防止疫情向农村蔓延的经验和做法;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4)宣传组: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组织有关部 
  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审查有关防治工作的新闻稿件、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信息管控的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会;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5)交通组:制定交通运输和出入境口岸防治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提出全省交通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科学设置交通运输疫情检测站;指导和督查各级各部门交通运输疫情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全省交通工具和入境口岸防治工作机制;协调各级政府对有关人员的疏散和救援物资运送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6)社会治安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搜集、掌握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情况信息,尤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信息;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监控互联网上有关信息,依法处理制造恐慌和恶意攻击、诽谤等违法行为;加强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疫工作;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借机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疫区;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7)外事组:负责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涉外问题,协调涉及台港澳地区的有关事务;收集和反映国(境)外包括国际组织对中国、对湖南防治工作的反应等信息;收集和反映在内地的台港澳人员和在华外籍人员的感染和救治情况,指导和督促落实外国人集中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对我省派出人员的防治工作以及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问题的侨民保护工作;督促和推动有关部门及时、如实地通报我省防治工作情况;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各国、外省(市、区)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类似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经验和做法;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疫情对我省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设立、提供英语及其他语言热线咨询;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8)教育组:指导和推动教育系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收集教育系统疫清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治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防治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等学校加强防治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学校预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防治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央和我省有关防治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疫情对学校教学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9)办公室: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负责领导同志活动的组织与服务工作;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有关方面报文的分办工作;负责各小组之间和有关部门及地方的联络、沟通和服务工作;负责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整理;负责政府督查组的组织与联络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协助省政府制定防治工作应急预案与工作方案;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指导并监督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知识宣传、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现场封锁和治安管理;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旅客的体温检测、健康登记和健康检查;设立留验站,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对象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并做好司乘人员防治知识培训;保障防治物资的及时运送;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口岸防治工作按国家质监总局《非典型肺炎口岸监测控制预案》执行,严格出入境交通工具检查;出入境人员检疫。发现可疑症状者,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内的各项防治措施;根据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半封闭、封闭管理和停课、停学等措施;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防治工作预案,协助落实农村地区防治措施;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对游客进行健康观察,做好旅游景点、涉外宾馆游客的健康登记及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及对建筑工地民工的宣传、防护和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疫情状况,负责对建筑工地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房地产部门督促各单位做好中央空调的清洗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对娱乐场所采取消毒、限制。停业等措施;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防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防治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物资和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卫生部门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的医疗救治政策;负责安全火化非典死亡者遗体;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医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制定防治非典人员的奖励、补贴等相关政策;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募集防治物资与资金;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经贸、质监、药监、物价、工商部门:负责防治物资的组织、供应,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加强防治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假行为;加强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在湘外籍人员防治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爱卫部门:负责组织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相关职能积极做好防治工作。 
  (二)诊疗机构设置 
  1、发热门诊 
  全省乡镇卫生院、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二级(含二级)以上厂矿职工医院和民营(含合资)综合医院都要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有一定距离,通风良好,合理安排人流、物流,有单独的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设立独立的候诊区、诊室、采血治疗室、工作人员更衣室、污物处理处;有条件的设立检验室、放射检查室,无条件的确定专人接送标本和护送病人检查;诊室有完备的洗手设施,就近设置供病人使用的隔离卫生间,并有明显标识;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生。 
  2、定点医院 
  全省指定一所医院为涉外定点医院,每个市(州)确定一所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另指定一所医院作为后备医院。每个县(市、区)确定一所医院设立隔离病房。 
  定点医院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童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 
  (三)专业技术队伍 
  1、预警评估专家组:省级成立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预警评估专家组,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疫情管理级别。 
  2、流行病学专家组:省、市(州)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县(市、区)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 
  3、临床诊治专家组:省级成立5个临床诊治专家组,由呼吸科、传染科、急诊科、重症监护(ICU)、放射科、感染科、流行病学和中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州)成立2一3个专家组。 
  4、现场处置机动队: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由消毒、检验检测和卫生监督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 
  (四)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疫情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科学预警预测预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疫情监测工作,主动搜索疫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情况。 
  各级医院门(急)诊要建立预检。预诊和分诊制度,对就诊的所有病人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登记,每周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经过发热门诊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在实施隔离观察的同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要对就诊病人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要立即护送到就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加强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可疑症状者,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免疫疫苗接种工作,适时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开展麻疹、风疹、腮腺炎、流感疫苗接种,着力加强外来人口免疫接种工作。减少相关疾病在非典流行期的发生和流行。 
  (六)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机场、车站、码头、集体食堂(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单位等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动员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八)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基本建设经费和预防控制、病人救治、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医务人员津贴。 
  2、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补充必要的救治设备、调查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与试剂、通讯网络设备,储备一定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药械等,确保防治工作的物资需要。 
  3、技术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重点,开展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卫生部门要重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处置、检验检测、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临床诊断与医疗救治的培训,并进行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4、法律保障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有关应急行政、防治传染性疾病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了解有关应急行政、防治传染性疾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三、应急启动 
  (一)分级 
  根据流行特征、涉及范围及疫情变化情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级。 
  一般事件:是指其他省份发生疫情,我省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病人或疑似病人; 
  重大事件:是指我省发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特大事件:是指我省发生续发病例或暴发流行。 
  (二)评估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省预警评估专家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三)分级管理 
  1、一般事件 
  启动预案,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根据疫情发生地点有针对性地启动省际间检疫站;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实施健康登记。 
  (3)全省卫生系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2、重大事件 
  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2)根据疫情发生地点启动省内有关市际间的检疫站;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实施健康登记。 
  (3)各部门按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卫生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做好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工作。 
  3、特大事件 
  全省进入紧急状态,发布通告,全民动员,调集全省各方面力量,控制疫情。 
  四、应急处置 
  (一)病例诊断 
  疑似病人的诊断须经4名以上临床与流行病学方面的专家会诊确定,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县级专家诊断困难时,可逐级申请上级专家组进行诊断。 
  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须经省级临床诊治专家组4名以上专家会诊确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首例临床诊断病例需经国家级专家组判定。 
  诊断标准:以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为依据。 
  (二)疫情报告 
  1、启动应急预案后,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以最快方式寄送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设区的市、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录入进行审核,并于2小时内实施网络直报。 
  4、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为外地(本县、区、市以外的其它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传真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病例现管理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上述程序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5、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6.订正和转归报告 
  (1)医院改变病人的临床诊断,要及时填写 
  “订正报告卡”,并按前述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 
  (2)医院对治愈出院或死亡的病人,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并按前述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同时登记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 
  (三)流行病学调查 
  1、病例的个案调查 
  (1)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病例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1小时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组,对报告病例及其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2)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或接触者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量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3)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按照全国统一下发的个案调查表,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并记录病人出现症状前10天的行踪以及与其曾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并立即组织追踪调查;对辖区外的密切接触者的有关资料,应通知其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回就诊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析,并绘制传播链。 
  2、疫情处理工作人员的防护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医院或其它现场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时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1)一级防护 
  适用于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对医学观察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防护要求为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16层的棉纱口罩,使用4小时后,消毒更换。 
  每次接触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适用于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未消毒。 
  防护要求为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农,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离开污染区到半污染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交医院灭菌和消毒处理。离开疫点、疫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放入密闭污物袋封闭后,带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灭菌和消毒处理。 
  (3)三级防护 
  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除按重点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国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4)其他要求 
  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参加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四)交通口岸的检疫 
  1、留验站的设置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在机场、市(州)级火车客运站、大型汽车客运站、大型轮船客运站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各留验站要安排3名以上接受过培训的专业医务人员,设立2间以上符合隔离消毒条件的房间,配备必备的救治设备,备有足够的消炎、抗病毒、降温等药物,备有消毒剂、消毒用喷雾器具等消毒药械,备有隔离衣、长筒胶靴等防护用品。 
  2、病人留验 
  在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轮船客运站现场或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相关企业或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立即将病人送往就近的留验站;正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的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留验的准备工作。同时,在客运现场和交通工具上要立即采取隔离、通风、消毒等措施。对在客运现场与病人密切接触者要送留验站观察。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工作人员要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它与病人有密切接触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到达目的地、联系电话以及接触史、临床表现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并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送留验站或就近医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留验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留验观察、转诊以及初步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在转诊的医疗单位办好交接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留验站应每天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留验站工作情况。 
  (五)流动人口的管理 
  1、机关、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宾馆、商场、建设工地等重点单位和人群聚集场所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流通,改善环境卫生条件;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消毒;对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建立健康台帐,实施严密的监测与管理。 
  2、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确切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对外来人员和返乡人员以街道、村组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加强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和随访;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由当地政府实施就地隔离观察;对来自疫区的无症状者,实施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间如未发现异常,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六)接触者的控制 
  1、接触者的判定 
  (1)一般场所 
  医护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与病人曾居住、工作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的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与密切接触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2)交通工具 
  乘坐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过滤颗粒小于0.3微米)客舱空气过滤系统的民用航空器,舱内下列人员为密切接触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备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在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航空器内的其他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均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为密切接触者。同一车上的其余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轮船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对密切接触者,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为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的隔离医学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1)每日对被观察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早晚各测试1次体温; 
  (2)被观察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要求实施转运就诊。 
  对一般接触者,在其进行正常工作、学习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实施14天的一般医学观察。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径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如发现输入病例,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大型节会活动的管理 
  流行期间,原则上不举行大型节会活动。必须举办的大型节会,须经当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举办单位要制定好防制工作方案,落实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疫病传播。 
  (八)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分散接诊、疑似留观、集中收治、严格隔离、属地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医学观察病例,如条件允许应在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治疗观察。当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 
  1、转运与转诊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急救中心(站)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需要转运暂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人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急救中心(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作好转运交接记录。 
  急救车辆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并配备专用医疗设备,专车专用。转运病人车辆的消毒、医务人员的防护、污物处理和工作流程等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作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2、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定点医院和隔离病房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要分区实施隔离治疗,其中重症病人转送抢救室或ICU病房抢救。临床诊治专家组对医院的治疗方案进行指导并直接参与重症病人的抢救。 
  3、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临床诊断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观察。 
  4、医护人员防护 
  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要做好院内感染综合预防控制工作,医护人员采取严格的分级防护措施: 
  一级防护 
  (1)适用于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 
  (2)穿工作服、隔离农、戴工作帽,戴12-16层棉纱口罩;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一3分钟; 
  (4)酌情戴手套和防护目镜。如手的皮肤有破损或为病人抽血、注射时需戴手套,抽血时还需戴防护目镜。 
  二级防护 
  (1)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2)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16层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密切接触重症病人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进入病房应再加穿隔离衣、鞋套、外科一次性口罩、帽子、戴手套和防护目镜。有条件的穿防护服或需接触重症患者时穿防护服。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4)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目镜。 
  (5)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如滴抗病毒眼药水,用朵贝氏液或口泰液漱口等。 
  三级防护 
  (1)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 
  (2)除重点防护外,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3)应强调室内通风,尽量减少人员进入病房。 
  5、病区管理 
  (1)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 
  (2)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 
  (3)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 
  6、尸体处置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尸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炉火化尸体,尸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严格消毒。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尸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尸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回民等少数民族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尸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 
  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境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尸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的意愿实施外运。 
  对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尸体处理情况,民政和卫生部门应按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九)实验室检测 
  1、实验室检测网络 
  建立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覆盖全省14个市(州)的实验室网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各类标本的收集、复核检测、保存与上送,并负责基层实验室人员的培训与技术指导。 
  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标本的收集、登记和上送,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血清学诊断和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并负责县级实验室人员的培训与技术指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并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 
  2、标本采集、运输和保存 
  (1)标本采集对象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必要时可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健康人群。 
  (2)标本采集人员 
  A、医院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标本。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健康人群的标本。 
  (3)标本采集要求 
  A、应在发病不同时期分别采集住院病人不同类型的标本,首份标本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 
  B、采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本的收集、登记、管理,并认真填写“标本送检表”。 
  C、标本应立即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不能立即送检,可置-70℃或-20℃以下低温冰箱短暂(24小时内)保存。 
  D、所有标本的收集。运输和保存都应装在有螺旋盖的塑料管中。有标本的塑料管用2层清洁塑料袋严密包裹。 
  (4)标本采集的种类 
  包括咽拭子、鼻烟拭子、漱口液、痰液、血清、全血、粪便、尸解组织标本等。各地应根据病人情况、检测目的以及当地运输和贮存的条件、设备等决定标本采集的数量和类型。 
  各类标本采集、运输、保存以及实验室检测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细则》进行。 
  (5)标本采集的安全操作原则 
  A、标本采集时要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要求,采集人必须穿戴好隔离衣、防护鞋套、帽子、眼罩、N95级防护面罩或口罩和乳胶手套(2层)。标本采集完毕后,首先消毒并脱掉外层手套,然后带着内层手套依次脱掉帽子、眼罩、口罩、衣裤和鞋套,最后脱去手套,再用消毒巾擦拭面部和双手。采集的样品必须加无菌外包装后才能传送。 
  B、标本检验采取就地检验的原则,当地医院能开展的项目在当地检测,同时将血清、咽拭于等相关标本送省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检测。 
  (十)消毒处理 
  1、消毒原则 
  (1)公共场所 
  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不需专门消毒,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未发生疫情或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的地区,不对辖区内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要对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交通工具内部等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 
  (2)病区 
  重点对门诊候诊室、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病区走廊等进行空气消毒。 
  病人接触过的物品、器械和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等必须进行消毒。 
  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2、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1)地面、墙壁、门窗: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2)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lg/m3),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发,薰蒸2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或以2%过氧乙酸溶液(8ml/m3)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30-60分钟。 
  (3)衣服、被褥: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或用250-5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lg/m3),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ml可加漂白粉50g或2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g或次氯酸钙1.5g或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100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用20%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5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2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250-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5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2%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mg/L)或5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 
  (8)家用物品、家具:可用0.2-0.5%过氯乙酸溶液或1000-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9)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涂擦,作用1-3分钟。也可用75%乙醇溶液浸泡1-3分钟。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10)尸体:对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1)运输工具: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 
  (12)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五、应急结束 
  一般事件:省外疫情消除,本次应急处置结束。 
  重大事件、特大事件:省内末例病例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处置结束。 
  六、信息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向有关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及时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 
  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全球、全国和本省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动态,做出预测,提出防治对策;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进行专题分析。省卫生厅根据疫情发展动态,向省政府提出防治工作建议。 
  (三)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授权后,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疫情。 
  七、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督查 
  根据防治工作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督查。由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统一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本级政府,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和技术性建议。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重大问题时,督查组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所在地政府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责任追究 
  在防治工作中,如发生对疫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未完成防治工作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该职;拒不履行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职责;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接受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等情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2.福建省司法厅关于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
  • 3.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湖北省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罗干同志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 5.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