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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年8月3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 锡署办发[2007]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全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盟内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等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较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和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和基层,及时消除诱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要与盟直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配合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同时,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按照盟委、行署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全盟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2.1.1 对涉及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理能力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盟行署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盟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全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 全盟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行署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件涉及的盟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 全盟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工作;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 盟直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对口业务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盟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盟监察局:对有关部门在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参与因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有关改革和发展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盟经济委员会:参与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5)盟教育局:参与有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6)盟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7)盟公安局:维护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做好情报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
  (8)盟民政局:参与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因嘎查(村)委员会眩ㄙ、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9)盟司法局:负责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盟财政局:参与因财政政策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11)盟人事局:参与因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军转干部安置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2)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3)盟国土资源局:参与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4)盟建设局:参与因城镇房屋拆迁改造、出租车经营管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5)盟交通局:参与因公路交通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6)盟水利局:参与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7)盟农牧业局:参与因耕地、草牧场使用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8)盟林业局:参与因林业管理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9)盟商务局:参与因商务活动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0)盟文化体育局:参与因文化体育活动和新闻出版相关内容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1)盟卫生局:参与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 盟环境保护局:参与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3)盟广播电视局:参与因广播电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4)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5)盟信访局:参与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6)行署法制办公室:研究制定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为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27)盟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盟工商物价管理局:参与因工商物价管理活动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9)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0)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JP3]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锡林郭勒监管分局:参与银[JP3]行系统以及涉及金融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2)盟国家安全局: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组织实施相关侦察工作。
  (33)锡林郭勒电业局:参与因电力供应和管理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众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为较大规模群众性事件处置提供供电保障。
  (34)中国移动锡林郭勒分公司、中国联通锡林郭勒分公司、中国通信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参与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众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为较大规模群众性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3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及其他有关保险公司:参与因保险活动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6)民航锡林浩特机场公司:参与因民航运营、民航企业管理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7)锡林浩特火车站:参与因铁路运营和管理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8)锡林郭勒军分区政治部: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因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9)武警锡盟支队、武警锡盟边防支队:参与因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0)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相关处置工作。
  2.2 旗县市(区)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
  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的事件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3)研究制定事件处置的方式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4)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行署提出相关建议。
  (5)完成行署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3 现场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跨行政区域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对人员、财产和重要物品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工作。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旗县市(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苏木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和我盟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较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区或跨盟市、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盟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不断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
  4.1.2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盟行署,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1.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 预警行动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根据工作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的可能、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盟行署。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启动
  ①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迅
  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② 根据需要,或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盟行署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处置工作。
  ③ 必要时,盟行署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盟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盟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等工作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后,应立即派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并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①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实施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开展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聚集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解决途径和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 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Ⅰ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Ⅱ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Ⅲ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Ⅳ 搜集并保护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Ⅴ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调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Ⅵ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采取分级报送的方式。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盟行署,同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2)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信息报送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 事件的经过、参与人数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 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 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 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 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盟内主要新闻媒体和驻锡新闻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或内部情况通报等形式反映情况。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要在盟行署或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盟行署或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盟直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1.4 后期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
  (3)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盟行署。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各自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盟行署。盟行署视情协调盟直有关部门派员赴事发地督导处置工作。
  5.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加强与盟直有关部门的沟通。盟直有关部门视情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盟行署。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通信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事件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应根据全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我盟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人员保障
  各旗县市(区)应组建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5 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 制度保障
  及时研究和修订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规章制度,为处置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7 附则
  7.1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全盟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盟行署负责制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7.2奖励与责任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盟行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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