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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非法洗钱案详情 妻子转移千余万非法所得

2015年10月6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反洗钱法执行和推广力度尚有待加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实行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做好源头防护工作

   胡新桥 见习记者 刘志月 李济森 黄文娟

  作为湖北省武汉市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莹为丈夫周建提供多个银行资金账户,将丈夫非法集资所得近3.6亿元中的1099.8万元转入并转账分解。后周建指使他人,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将该款转移到其手上由其支配使用。

  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郑莹于200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日被逮捕。

  2012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郑莹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郑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湖北省审理的首例洗钱案件。

  董事长非法集资三亿多

  2005年9月,出生于1980年的郑莹与武汉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周建结婚。2007年2月,郑莹开始担任武汉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因资金困难,周建曾多次找武汉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息借款,为此结识了李某。

  2007年8月,周建与李某找到另一合伙人曹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周自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某任总经理。

  周氏投资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并未按照法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而是从事以非法集资、资金放贷为主的经营活动。

  记者了解到,周建任董事长的集团公司,曾是武汉民营企业中实力较强的公司,2005年曾入围“武汉首届十大爱心企业”评选活动,成为35家候选企业之一。

  在周建的组织、领导、策划下,周氏投资公司的员工对社会公众虚假宣传该公司是武汉某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对外宣称周氏投资公司经济实力强,可以从事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资产管理等金融性业务,投资前景好。

  周氏投资公司以2%至5%的月息为诱饵,采取签订《理财委托协议》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大肆非法集资。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李某还多次将所吸收客户资金供周建在澳门赌博使用。

  经审计,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周氏投资公司共向社会公众1107人及两个单位签约协议3511份,揽存资金合同累计发生额共计人民币3.5969亿元,实际揽存人民币2.2857亿元;已兑付418人本金人民币8432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09年8月尚未兑付691人及两个单位的本金人民币1.4425亿元。

  妻子为夫转移赃款

  据了解,2008年年底,周建与李某曾因周氏投资公司资金亏空发生矛盾,李某离开公司。但周建继续非法吸收资金,至2009年10月资金链断后逃匿。目前,周氏投资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已被判刑,周建在逃。

  担任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郑莹同意本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丈夫周建使用,由此牵涉进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间,郑莹将周氏投资公司非法吸收的巨额存款散存于经贸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并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转账后分解。

  经审计,周氏投资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99.8万元转入经贸公司使用的资金账户后转账分解。

  2009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半山花园2268号房间,将郑莹抓获。

  2012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莹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为其夫周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转移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方便周存款、转账、分解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认定被告人郑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郑莹认为,原审对其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经开庭审理,武汉市中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郑莹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案件宣判后,武汉市中院刑二庭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有关反洗钱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根据本案的案情特点,建议他们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类似案件的侦破和打击力度。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链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据央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信息称,此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中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上海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说“法”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加强

  利用金融机构,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非法洗钱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也破坏社会公平竞争。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金融机构若能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便能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但有专家认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反洗钱法执行和推广力度尚有待加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实行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做好源头防护工作。

  廉颖婷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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