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1862000022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关于累犯的刑法适用

2015年7月21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关于累犯的刑法适用
  修订前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从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来说,只要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超过三年,再犯罪也不构成累犯。
  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五条,将修订前刑法规定的三年修改为“五年”,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构成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单纯从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上比较,时间越长对被告人越不利。因此,《解释》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推荐阅读:
关于累犯
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重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正确认识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科学地运用刑罚手段同累犯现象进行斗争,对于惩罚罪犯,降低重犯率,增强预防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更多》》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药品刑事案件侵害客体的认定
  • 2.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 3.如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 4.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5.罪刑法定原则有关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