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1862000022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关于假释的规定

2014年12月19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一、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二、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四、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试期也不能缩短;五、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六、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药品刑事案件侵害客体的认定
  • 2.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 3.如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 4.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5.罪刑法定原则有关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