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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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亿股权“蒸发”案湖北开审

2014年9月30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庭审直击

   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刘志月

  昨日,料峭的北风吹过鄂东城市黄冈,让人感到深秋的寒意。但是,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的门口却一早排起了长队,这些人均是准备旁听楼恒伟、陈玉兰涉嫌侵吞杨胜全2亿多元股权案的审理。

  除中午休庭1小时,自上午8点半开始到下午6点10分结束,庭审持续进行了8小时40分钟。控辩双方围绕此案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展开了激辩。

  公诉机关:应定职务侵占罪

  被告楼恒伟为浙江杭州人,是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二被告陈玉兰为夫妻关系。

  黄冈市检察院查明,2005年4月,为开发公司所属的“中人大厦”(万全城)房地产项目,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受害人杨胜全,与恒源公司及陈玉兰签订了《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重组协议书》和《“中人大厦”(万全城)项目后续开发股东内部协议书》。

  双方约定,由恒源公司、陈玉兰共同出资8000万元,占万全公司40%股权;杨胜全出资1.2亿元,占60%股权。楼恒伟担任股权变更后的万全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全任总经理,陈玉兰任监事。为实现万全公司固定资产现值不低于3000万元,负债不高于2650万元,杨胜全将自己60%股权中的35%股权转让给陈玉兰作抵押担保。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将法人代表再变更为杨胜全,并恢复其在公司60%的股权。

  但是,2006年11月万全城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杨胜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没能得到变更且35%的股权也一直未归还。

  2个月后,因万全公司开发项目急需资金,杨胜全个人对外借款1200万,后资金紧张无法偿还。遂本案当事三方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由恒源公司代为偿还本金利息等共计2700万元。四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生效后,杨胜全将个人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恒源公司,并约定若杨在三个月内足额还款给恒源公司则可重新获得25%股权,否则将无条件放弃这些股权。

  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互有履行。楼恒伟付款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此时,万全公司的股权构成为:恒源公司占65%,陈玉兰占35%。

  在之后的三个月内,杨胜全要求还款,但因楼恒伟拒不接受,造成其未能按时还款。至此,杨胜全由万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为既无股权也无任何职务的人。

  此后,楼恒伟等人将万全公司100%的股权以4.3亿元的价格转卖,其后又将万全公司价值2796.2万元的5处房产出卖。

  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楼恒伟、陈玉兰利用职务便利,实际侵吞杨胜全股权款2.034亿元,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方:应定合同诈骗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作为被害人的杨胜全及其代理律师并不认同。

  “我们认同公诉机关对楼恒伟与陈玉兰的有罪认定,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杨胜全的代理律师在发表被害人补充意见时称。

  “第一次签订协议前,两被告存在故意欺诈。”杨的代理律师举证说,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被告方签约前宣称楼恒伟为“大学学历、总工程师、著名房地产开发商”等背景情况均为虚假,恒源公司不过为从事建筑材料租赁的小公司。

  杨的代理律师称,杨胜全一直是万全公司的合法所有人,且多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被告人陈玉兰在获得35%股权时并没有实际出资,说明这部分股权是“代为持有”而非转让。

  “2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为被告楼恒伟用暴力骗取。”杨的代理律师称,在签订第二次协议后,楼恒伟雇凶私自扣留有杨胜全签名的空白作废文件,并到工商部门骗取该股权的变更登记。

  “该事实充分暴露了楼恒伟等人意图骗取杨胜全全部股权的主观心态与故意,应作为认定其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杨的代理律师说。

  杨的代理律师认为,楼恒伟等人的股权及房产转卖行为,表明了被告方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明显。

  被告方:是股权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我们双方就是普通的股权纠纷而已,是公安机关强行插手民事纠纷,我觉得自己今天站在这里有些莫名其妙,我们没有罪。”目前已被取保候审的陈玉兰在昨日的法庭调查阶段说。而这一观点也成为法庭辩论阶段两被告律师辩护的重点。

  被告辩护律师说,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曾多次更换罪名,在职务侵占或合同诈骗之间变来变去。他们也曾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书认为此案定职务侵占或合同诈骗都没有事实依据。

  “观点的不断变化,说明楼恒伟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犯罪。”辩护律师称。

  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是基于35%股权没有归还,25%没有再次变更为杨胜全名下。“只有搞清楚这两个行为背后的原因,才能最终认定罪名。”辩护律师说。

  他们认为,35%的股权并不是代持也不是质押担保,而是正常的附条件法律行为,是合同双方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所做的特殊安排。不符代持的条件,因为这35%不在杨胜全名下,并且并无质押书也就谈不上质押担保。

  “被告在取得35%股权时,并不是万全公司的股东也未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虚构事实,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或合同诈骗。”辩护律师说,上述行为只是被告人依据自己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是民事行为。

  辩护律师称,25%的股权协议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当时楼恒伟并没有拒绝杨胜全的还款而是拒绝了杨要求另签协议的要求。至于事后的股权转让行为,当时杨胜全已不是万全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并不需要征得杨同意,所以该转让也不构成犯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楼恒伟称其曾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对此,法庭要求其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作为案件最终评判的依据。

  在最后陈述中,陈玉兰说,她依然认为此案是民事纠纷。楼恒伟对此没有表示异议。

  法庭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武汉11月17日电

 

  相关名词解释: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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