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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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2/4 12:04:29 回复律师: 金鑫律师   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咨询主题:债权请求权
咨询内容: 1999年上诉人王某赴英留学。临行前王某将他的一颗滇兰委托给他的一位也喜爱养植兰花的好友李某代为保管。1999年12月14日李某在给王某的邮件中提出希望分期付款3万元购买该兰花。后王某回复“如果你在半年内付清3万元就算把它卖给你了”。此后,李某分别于2000年2月14日,3月16日各给付人民币5000元给王某尚在国内居住的母亲。同年4月王某母亲移居香港,王某母亲临行前向李某催要兰花款,李某表示肯定会于约定的2000年6月前付清。此后,李某一直没有向王某及其母亲给付兰花的剩余款项。王某与其母亲也没有再向李某催要价款。2001年9月李某将兰花以18万元卖给肖某。2001年8月王某从英国学校毕业,并在英国工作。2002年9月回国工作。得知兰花已经被李某卖出,遂向李某索要出卖兰花所得价款18万元。李某认为自己已经与王某达成买卖兰花的协议,并且已经给付了部分价款,已经取得了兰花的所有权。至于自己尚欠王某的剩余兰花价款2万元,愿意马上清偿。王某则认为自己与李某约定把兰花卖给他的条件是:在半年内(1999年12月19日至2000年6月19日期间)付清款项。李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内付清款项,兰花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属于自己。因此李某出卖兰花给肖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得的价款也应该归还给自己。双方数次协商都没有达成共识。王某于2002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出卖兰花所得价款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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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2 15:51:10 回复律师: 金鑫律师   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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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0/14 10:31:34 回复律师: 金鑫律师   咨询热线: 186200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