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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2017年12月28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者中,往往笼统地表述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这样表述本身没有错。因为,单位犯罪行为不是个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实施表现出来的,或者换句话说,没有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行为。因此,研究单位犯罪的主体,不能将有关责任人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本人认为,应当区分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的主体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限指单位犯罪主体本身;后者则包括单位主体本身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主体两种形式,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双重主体。
  一、单位犯罪主体
  新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特别禁止的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于单位犯罪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
  一般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即合法性、组织性和独立性。
  第一,合法性,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存在的组织。凡非法成立或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成立的组织,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撤销、解散的组织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均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对待。
  第二,组织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不同性质的单位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如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于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同性质的企业也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如此等等。但任何单位,只要它的成立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不论它的规模有多大,或者它的人数有多少,它的内部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
  第三,独立性,即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或资金,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所有制性质
  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中,在刑法界有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关于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否定说,一是肯定说。否定说的理由认为:私营企业其一切行为和活动都是由个人决定和支配,其企业的宗旨和一切企业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即自己牟利,如果企业实施了单位犯罪,这如其说是企业行为,还不如说是个人行为,虽然是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仍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征。另外,刑法规定对个别单位犯罪处罚要比自然人的处罚轻得多,有可能造成某些个人钻法律空子,利用单位犯罪名义以规避同等程度的个人犯罪的刑罚,这显然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而肯定说的理由认为:用所有制形式作为认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平等主体,且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由多人合股,有相当规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的比较现代化的私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私营企业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而成为名符其实的实体组织犯罪,对这种犯罪,只能按单位犯罪处理才更为科学、合理,也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本人认为,既然私营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企业的一种或一部分,就不能否认他是一个单位这个事实。但是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在实践中要区别不同情况才能确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私营企业,应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而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两种类型的私营企业,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1、公司、企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商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等三种公司形式。所谓企业,是指依照有关的企业法规定设立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商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从广义上说,公司可以包括在企业的概念之中,也是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由于新刑法中对于公司与企业作了并列的规定,说明企业是一种狭义的概念,即除了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从我国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公司、企业往往是单位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的单位犯罪主体。
  2、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预算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在理论上,这种国家事业单位称为国家事业法人。二是集体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如合作医院、县剧团等;二是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在理论上,这种集体事业单位又称为集体事业法人。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属于法人的范畴,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共同特点是:一是在符合我国宪 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公司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二是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三是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四是均须制定章程(指总会),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团体实施犯罪活动的应当构成犯罪主体。
  4、机关,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机关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广义的机关还包括军警机关、政党机关等。本人认为,应当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机关”理解为是执行对国家与社会行使管理、监督、保卫职能的任何机构。因此,应对“机关”作广义的解释。首先,军队、武警都是国家的专政工具,其执行的是对国家与社会进行保卫的 职能,这与国家机关的管理、监督职能一样,属于国家职能,因此,应当将军警机关纳入机关范畴。其次,对于政党机关,包括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各级地方机关,它们履行的是执政与参政的政治职能。在实际生活中也常常是将政党机关与国家机关并列,统称为“党政机关”的。因此,将它们视为国家机关也是符合情理的。这两种单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看待。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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