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1862000022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索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2017年11月22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索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前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无此要求;前者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后者不存在这个问题,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实践中,如果对方请托的事项同行为人(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关系,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以此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才能办到的(包括放弃职务行为才能实现的),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财物的,成立受贿罪。可见,问题核心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如何
  • 2.王严侵占案
  • 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4.大冶男子助妻安乐死案一审宣判 因故意杀人被
  • 5.他人肇事自己顶罪骗保如何定性关键是看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