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1862000022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限

2017年10月26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至七日内,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七日。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是拘传?拘传与传唤有何区别?
  • 2.公司拒交城管罚款半年 法院判强制加倍罚
  • 3.论逮捕中的证据审查
  • 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