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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产权人擅自收取停车费 被判返还相关费用33万余元

2017年3月14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华源小区2000余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为华中公司所有,小区业委会与所聘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擅自对停车费定价,该物业公司在对停车费提成的同时,再向华中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近日,这一车库纠纷案在长宁区法院审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被判无效,物业公司应返还华中公司停车费收益33万余元。

2008年2月,华中公司收到一份物业管理费催讨函,一家名为“嘉园”的物业公司,要求华中公司以每月每平方米3.30元的标准,支付地下车库的物业管理费。华中公司感到很奇怪,自己并没有委托这家物业公司啊!经过了解才知道,是小区业委会聘请了嘉园物业公司。但让华中公司诧异的是,根据华源小区业委会与嘉园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仅每个车位的停车费从每月300元调低为280元,嘉园公司还要提成25%的停车费。更不能接受的是,提成之后,嘉园公司还要按每月每平方米3.30元的标准,另行收取车库的物业管理费。2010年9月,华中公司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并要求嘉园物业公司归还提成后剩余的停车费收益。

华源小区业委会及嘉园物业公司辩称,调低停车费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审核通过的,华中公司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履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但愿意在扣除25%提成以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将剩余车库收入归还给华中公司。

审理中,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车库的收益以及管理费等成本进行审计。法庭认为,原告是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库使用、收益等权利。地下车库是小区物业的一部分,应当由小区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两被告在管理时,对车库车位收取费用时,应当与原告事先协商。但是两被告却擅自设定标准,并要求原告另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显然不合理。遂根据审计结果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小区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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