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同居性爱照曝光
如今,同性恋早已不是什么新闻,随着社会上的开放,似乎大家也都能接受并开始尊重同性恋了。但是被“至爱”举报,还是很少见哦!难不成感情出现问题了所以才“大义灭亲”。
日前有网友发帖举报浙江省能源集团城市燃气有限公司某区域副总经理陈某涉贪腐窝案,并曝光其性爱图片称其作风败坏。举报男子称与陈某为同性恋关系,同居期间发现其经济问题,随后举报。
陈某所在的浙江省能源集团称,调查发现陈某并不存在经济问题,但因作风问题已开除其党籍并解除原有职务。
因对方贪腐闹分手
23岁的男大学生卢某说,他与陈某二人为同性恋,同居期间陈某称其为“老公”。卢同学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对卢说,“老公我爱你,认识你我此生无憾。”卢提供的相关性爱图片也证实了双方的同居关系。
“后来闹分手,陈某跪地求我说,想跟我走下去,准备跟其妻子离婚。”卢同学称,陈某还向其坦白其涉及贪污腐败的一些事情。因无法接受对方,卢选择分手,后来陈某担心卢举报其贪腐行为而威胁对方。卢同学称,2014年2月起他开始正式举报陈某的作风和经济问题。公司方面口头告知其,因陈某作风问题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
大学男生不满单位简单的口头开除的结果,涉嫌贪腐为何不处理,以这样牺牲自己隐私的方式举报男友,可真是下血本了啊!
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同性恋也伤不起啊,男大学生你这是真爱啊!为了举报贪腐,不惜将自己的隐私就这样赤裸裸公之于世,实在佩服。个人的牺牲如此之大,有关部门可得好好保护举报人啊!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