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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817万元被判无期

2016年5月30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刘卓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回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2010年12月,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刘卓志于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涉贿案将在北京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涉嫌受贿案将在北京受审。2001年起,刘卓志担任锡林郭勒盟副书记、盟长,媒体称其犯罪问题均发生他掌权锡盟的八年间。在刘卓志被抓前,他在锡盟任职时的两位副手和两位得力部下,相继被查办。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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