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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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成功案例】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虽“情节特别严重”但终判缓刑

2015年11月10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作者: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阅读提示】

广东省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毒品类犯罪的高发区、重灾区,全国冰毒产量1/3来自广东陆丰。国家对毒品类犯罪是以“零容忍”的决心严厉打击,常年保持严打势头。走私类犯罪和毒品类犯罪的辩护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极具优势的领先项目和特长之所在,我们对这两类犯罪有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众多的成功案例。

本案所涉的走私毒品罪重量达到5000多克,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我们辩护人刚一介入时就发现重大疑点,即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他人蒙蔽利用,经过辩护人仔细考察走私链条的各个环节,将毒品的来龙去脉与当事人的行为轨迹进行对比,发现突破口,便立即开始积极调查取证,同时向海关缉私局提交法律意见,不久海关缉私局便撤销案件无罪释放,当事人张某某经历了地狱与天堂的悲喜轮回。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广州某公司的普通财务,因为懂英语,所以兼职做翻译,结交了很多外国朋友,本案涉及的C就是她的其中一个朋友。2013年12月10日中午时间,C(为尼日利亚籍)主动打电话给张某某,请求其一同前往寄件,目的地为澳大利亚,C说是寄摄像机。去到南方大厦附近的快递公司,经询问,该快递公司没有寄往澳大利亚的业务,遂去往第二家快递公司,此快递公司有该业务。于是张某某进入店铺寄送快递,当时C在店门外打电话,张某某还到店外找其拿现金470元用作快递费,快递地址是C用短信予以告知。后因收货人联系不上,更换联系方式后依然联系不上,包裹退回中国,C指示张某某与快递公司联系,重新更换联系人后由快递公司再次邮寄,后被海关查获,所寄往澳大利亚的快递中有五个盒子,里面所装为冰毒,约5000多克。12月30日15时,张某某被广州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毒品罪予以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在向张某某了解情况后,辩护人意识到该案有重大疑点,很可能是“错案”,张某某是无辜的被利用者。张某某只是作为翻译和朋友,陪同C一同前往寄件,且C明确告知是寄照相机光学镜头,寄件的过程中,C刻意回避,事发后C不知所踪,张某某因为是寄快递的寄件人而被刑事拘留。  

如何才能证明张某某的清白呢具体分析如下:

1、我们与张某某的的家人交谈,了解到张某某的生活环境,性格特征,消费习惯,以及是否有吸毒史等背景信息,发现与一般的涉毒案件迥然相异。 

2、我们找到张某某的公司领导,真诚的说明情况后,允许我们搜集到了张某某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证明张某某有正当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不太可能具备作案动机。另外我们找到张某某的英语等级证书,证明张某某是作为兼职翻译身份与外国人打交道。但是仅仅这些背景材料还不够,不能证明张某某主观上不知情。还需要寻找突破口。

3、张某某称C一直以来都说自己是做正当贸易生意,张某某陪同C考察过广州市的很多电子产品市场,见过很多朋友,其都是作为翻译人员协助参与,张某某称她的一个手机上有与C发送短信的记录,能证明自身的清白,但手机记不清放在哪儿了。辩护律师经过多方查找,终于找到这个手机,手机短信内容确实反映C与张某某交谈的都是正规生意事宜,而没有涉及过毒品。但是手机短信里面同时体现C与张某某还有比较亲密的男女关系和经济往来关系。这层关系乍一看来对张某某的证明目的即想要证明自己是被冤枉的非常不利。辩护律师经过反复研究,认为结合其他证据,认为这个手机对张某某其实是非常有利的,C是利用情感来欺骗张某某,取得张某某的信任,最终达到蒙蔽张某某,让张某某代其邮寄毒品的目的。所以应该如实反馈给办案单位。

4、从案发前的行为来分析,张某某对于毒品的来源,毒资的支付,毒品的隐匿包装,将毒品拿到快递公司的过程等均不知情。

5、从案发时的行为来分析,张某某只是应邀陪同C去邮寄包裹,没有参与邮寄物品的包装。虽然快递公司收货人员有当面拆验邮寄物品和重新包装,但那只是表面上的查验,并没有把镜头拆开看,张某某也没有碰触涉案镜头。对于邮寄的对象,是C发信息给张某某,由其代为填写的。该包裹到了澳大利亚后,由于收货人无法联系,快递公司问张某某,张某某再问C如何处理,这一过程充分体现张某某对邮寄对象毫不了解毫不知情。

6、反观C的行为,将其前后的所作所为串联起来分析可知其欺骗蒙蔽了张某某,C是非常狡猾的人,首先是欺骗张某某的感情,取得她的信任,然后开始利用她。其次是以正规生意为幌子,但没有多少实质上贸易。最重要的是,在邮寄包裹的时候,假装打电话,刻意回避,不进入快递公司,躲避监控视频。事后逃之夭夭。 

辩护人将上述情况以法律意见的形式反映给侦查单位,不日便得到了张某某被释放的消息。


【办案心得】

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和职责,就是竭尽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被羁押的当事人确属冤枉,我们更加义不容辞、义无反顾的去帮助他们。

毒品类案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与否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难以用简单的证据直接证明,我们辩护律师便要通过艰苦努力,在合法的框架内,搜集、建立一张证据网,从各个维度,证明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度不够。

对于毒品犯罪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辩护思路是,将涉案毒品的运动轨迹,与各涉案人的行为轨迹进行对比,如果重合度很高,就很难洗脱嫌疑,只能另觅突破口。如果只是短暂的交汇或交叉,就有很大的辩护空间。结合本案来看,涉案毒品的前半截运动轨迹与张某某无关,张某某根本没有接触、保管、控制、隐匿包装涉案毒品。在邮寄毒品的过程中,存在短暂的交汇,但是张某某只是接触到伪装后的包裹,没有接触到毒品。从邮寄的整个过程来看,有多处疑点无法解释,不能得出张某某明知的明确结论。再结合辩护律师调取的其他证明,就足以证明张某某的清白了。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毒品,犯罪,当事人,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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