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18620000220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法规
经济犯罪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成功案例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文书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罪罚轻重
罪名分析
刑事鉴定
刑辩指南
刑事审判
律师案例
文章列表
刑事诉讼法:侦查羁押期限
2015年6月17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提起刑事上诉的主体有哪几类?
2.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
4.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5.上诉案件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