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7年5月间,李作春利用担任长阳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6次非法收受10名关系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6万多元和2000美元。
在李作春的受贿记录中,其中为长阳某运输公司承揽业务打招呼,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3万多元;2007年5月,李作春在武汉某医院住院期间,一个月内,收受长阳3家单位负责人的4万元贿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