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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以权谋私挪用公款30万获刑10年

2014年12月26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10月30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文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洪江市公路运输站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9.58万余元。

    被告人李文系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4年2月,该公司和怀化市交通局共同投资组建成立了洪江市公路运输站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文被安排到站务公司担任出纳员。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期间,李文利用自己担任出纳保管现金支票的便利和站务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漏洞,私自在空白现金支票上加盖预留印签,多次支取站务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用于赌博或支付赌债。

    2007年5月17日,因站务公司需要支付一笔10万元的款项,李文知道站务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该款,便以家人生病为由逃跑,与站务公司失去联系。站务公司在得知银行存款与财务帐不符,且李文又不知去向的情况下,向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报了案,请求查处。经查证,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李文共计挪用公款295893.91元,至今尚未归还。

    2007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文向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系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其担任站务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被告人李文的犯罪情节,以及给洪江市公路运输站务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的损失,依法对被告人李文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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