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彭州市法院对原彭州市卫生局局长杨光志被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杨光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判决没收其违法所得2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杨光志任彭州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想承建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大楼的工程。为此,他找到时任彭州市市委书记的陈家荣(已判)和杨光志,请求他们多关照。当月,该建筑公司顺利中标,事后,李某某分别于2004年5月和9月,送给杨光志现金各1万元。去年5月12日,杨光志主动到彭州市纪委退清赃款,交代了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