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胡振国在担任六安市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4年初至案发,两年左右收受贿赂10起,受贿人民币金额达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振国利用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受贿金额达2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胡振国在“双规”中自动供述受贿29万时,纪检部门尚未发觉该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其违法所得已被追缴,根据胡振国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振国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