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1862000022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论重婚罪

2014年8月31日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zwfzbhls.com/


    一、重婚罪的概念、类型和新特点(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国家立法对重婚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重婚罪定义为: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高校采用高铭暄,马克昌教授主编面向21世纪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也采用这一定义。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发布施行后,有配偶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这样把结婚行为内涵扩大解释为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二)重婚罪的类型根据上述概念及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从主体上重婚分为二类1、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2、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从表现形式上,重婚罪有如下类型:1、两个法律婚的重婚:即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构成重婚罪。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一般是伪造相关证明即工作单位和基层乡村组织出具虚假证明得以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个别有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领取结婚证的,但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相关证明手续后,使事实上重婚者领取结婚证变得更容易。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即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3、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即与原配偶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重婚。4、两事实婚的重婚。与原配偶或他人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与配偶或他人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5、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即明知对方有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配偶而与之再次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三)重婚罪在现阶段的新特点重婚罪在现阶段总形势为重婚现象显增长势头,而受法律制裁却逐年减少。据报道:广东省深圳市妇联统计,1996年至1999年有关重婚、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69、96、200、365件。而作者曾工作过的通山县人民法院。二oo二年前每年均有重婚罪判处刑罚,但逐年减少。近三年竟无一件重婚罪被判刑。唯一一件重婚案也以和解撤诉结案,其呈现的新特点具体表现为:1、部分人在物资富裕的同时,倚仗金钱公开纳妾。在外地或异地同时与几个女性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2、利用外出打工或做生意与他人重婚。两头有家或多处有家,女方多为受骗,也有的明知他人已婚而愿与之重婚。3、为生育男孩而与他人重婚。一些人因为没有生育男孩,或女方不育,担心“断烟火”而重婚。有的女方受骗,有的则三方“和平共处”。上述重婚罪表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两厢情愿”甚至姐妹相称,因重婚受害的女方一般无经济来源,怕自断财路,因此,不敢提出自诉或自诉后又和解。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了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行为。即行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和条件多样,但动机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三、重婚罪的认定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认定和界限往往难以把握,本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来认识重婚罪和非罪的界限。(一)包二奶与重婚罪的认定。“包二奶”并不是法律概念,它源于我国九十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随着此类现象的发展,渐渐由一种地方语演变成一种使用广泛的社会用语。“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物资、金钱等方式供养婚外情异性并与之非法同居的行为。“包二奶”包含了非法同居,重婚姘居、通奸等多种形式。他们对外宣称身份除一部分以夫妻相称外,很多都为了其隐蔽性以“私人助理”、“秘书”、“保姆”等的称呼,有的则直呼“二奶”,根据刑法重婚概念难以认定是犯了重婚罪。“包二奶”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构成重婚罪。现实中如何认定?包二奶的起源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二)有配偶妇女被拐卖而重婚认定。近几年来,拐骗、拐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有重婚行为,但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是他人欺骗和强迫的结果,故不能以重婚论处。(三)临时姘居与重婚罪的认定。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定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四)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续,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而不应定重婚罪。区分两罪界限为: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的客体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是犯罪客观方面也不同。重婚客观方面表现为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是以夫妻名义一起自愿的共同生活在一起,而重婚罪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交。(五)夫妻一方不堪虐待外逃或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结婚的重婚司法实践不作重婚罪处理。重婚罪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1、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健在,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虽有故意,因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四、重婚罪打击不力,面临的困惑和对策“包二奶”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事实重婚行为对我国婚姻制度产生强烈冲击,而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在打击重婚罪面临的困惑却随着新婚姻法颁布并未解决。现就一九九三年江苏金坛法院审理的我国首例王某研究生重婚案来展开论述。报裁,王某毕业于某名牌高校研究生。1990年与妻子甲结婚,生有一子,1992年王某隐瞒婚史与另一女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一女,1997年乙知晓王某甲已结婚真象仍与之同居生活。2001年底,甲以重婚为由将王某及乙告上法庭。结果乙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而甲因下岗无钱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共同犯罪中同是受害人乙被判六个月拘役而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更重的王某却逍遥法外。法院的裁判没有错,却引起媒体公众对法律公正性产生怀疑。通过该案我们认为重婚罪在新形势面临三大困惑:(一)《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重婚罪列为自诉案件,而不是公诉案件。致使重婚罪犯利用金钱乃至威胁使用暴力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撤诉或根本不起诉以达到逃避法律追究。(二)刑法对重婚罪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会的包二奶等事实重婚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重婚罪构成作了明确规定,但要求被告必须分别与两个不同的对象领取结婚证或婚外同居并傻呼呼对外以夫妻相称。而客观现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几乎没人再去办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而以其他名义相称居多。因此,重婚罪在实际上就变成很难套上的罪名。加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取证难度之大,加之现在社会、邻居之间来往越来越少,连相识谈不上又怎么去指证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量刑低不明确,重婚罪惩处不具威慑性和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仅规定重婚罪基本罪型单位,最高刑仅二年徒刑,没有涉及加重情节量刑问题。现实中有人多次重婚,有重婚致配偶精神失常及自杀的,也重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使妻儿生活无着,儿童失学等等。这样重婚民愤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却因较低刑期打击不力。而重婚者一般先是富起来的人,被告财产也没有任何损失。因为刑法存在上述打击重婚犯罪的滞后性,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通过修改刑法和作扩大的司法解释来解决。(一)将重婚列入公诉案件范围。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重婚不仅侵犯个人婚姻家庭关系,更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办重婚罪的职责,公权介入可有效避免自诉案件举证难,可以和解撤诉逃避法律打击的不利局面,保持对重婚行为的强大威慑力。(二)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范围。可考虑按全国妇联原在婚姻法修改中的建议基础上由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放宽标准,以列举方式明确下列行为为以重婚行为: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3、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5、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与之有上述行为的。(三)修改刑法第256条,提高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增设一款规定加重情节。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从重处罚。1、致配偶一方自杀及重伤,精神失常的,2、不履行扶养、赡养义务致被扶养人生活无着,3、与他人重婚二次以上的。同时规定重婚者可以没收其用于重婚的犯罪财产,如同居房屋,交通工具等使重婚者人财两空。总之,我国重婚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在新形势下对危害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和遏制重婚现象有明显滞后性,这不光需要立法制度的完善和加强,更重要是每个公民树立道德防线,群策群力,为构建和谐的社会婚姻家庭秩序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刘家琛主编《刑法总则及分则新释新解》全国妇联婚姻法修改建议《应遏制重婚,纳妾和包二奶的行为》周永安、蒋为刚《建议施行重婚罪公审制度》

    来源: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如何
  • 2.王严侵占案
  • 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4.大冶男子助妻安乐死案一审宣判 因故意杀人被
  • 5.他人肇事自己顶罪骗保如何定性关键是看犯罪行